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体项目施工前取得政府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了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合同价格、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等内容)后,方可进行施工。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且要经过审核审批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明了售房单位、项目名称、预售总建筑面积、套数、房屋坐落地址、房屋用途性质、预售对象等内容)。
11.建筑面积的测绘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建设开发产品的面积要经过测绘部门的检测,并取得《建筑面积的测绘报告》(注明了项目名称、实际建筑面积等内容)。
12.房地产销售合同清单。房地产开发产品的销售可分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方式;购房者在付清房款或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或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税收管理员要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动态情况,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上报其开发产品销售签订合同情况说明。
13.竣工决算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完工后,要进行竣工决算,并形成竣工决算报告。
14.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决算报告要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15.关联企业和关联项目的有关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要求提供其关联企业和关联项目情况的有关资料。
16.其他有利于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的涉税资料。
第三类:从相关部门取得涉税信息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和地税、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掌握企业的项目开发情况,最大限度从源头上控管好税源。
1.财政或地税部门征收的契税信息;
2.地税部门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信息;
3.土地管理部门出售土地面积、价格、出让金等相关信息;
4.房产管理部门报备的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完工情况等相关信信。
5.物价部门核定的房产价格等相关信息;
6.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部门的相关信息如工程项目造价信息等。
四、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各市、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在实施管理过程中,若房地产企业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