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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0〕172号 2010年7月2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和自治区国税局党组会议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现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及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周期长,成本费用项目多,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多,管理难度大。各级国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工作,在深入分析和把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规律的基础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健全税收监管体系,强化信息管税,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二、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核算,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
  (一)强化基础管理。开发初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项目立项书、项目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与建筑承包合同、销售方式、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为后期的监管打下基础。项目竣工后,要求企业及时上报成本费用分摊办法,防止企业私自转移利润,逃避纳税。同时,要求企业按季度上报《存量房产盘点表》,以便对其销售情况实施监控。建立日常监控管理台账,逐户反映预售收入纳税、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存量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销售明细报告和存量房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附报《房地产销售情况季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年度盘点表》,以全面监管企业的开发数量、预售数量、销售数量及存量房情况。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管。要定期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财会、税收核算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支出相匹配原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重点监督企业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的划分和成本、费用的归集。同时,要积极开展对房地产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的辅导,切实保证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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