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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督促检查督促电力行业按期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发挥减排效益。加大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频次,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稳定上传。督促企业制定、提交并组织实施与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依法查处偷排、超标排放、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督促地方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集率,加快污水处理厂脱氮工艺的升级改造进度。对已投入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杜绝工业企业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于2012年6月10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水量处理、COD、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四)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三防”措施。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不按规定申报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在转移过程中丢弃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并责令停止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具体责任分工

  (一)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的工作局面。环保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工作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不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信部门要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防止落后产能转移。监察部门要采取约谈、行政诫勉谈话等手段,依法追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政策依法予以纠正。司法部门要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水平,确保达标排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工艺改造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工商部门要依法注册登记,把好市场准入关,做好落后产能和违法企业的注(吊)销、变更登记工作,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实行不合格企业的退出机制。安监部门要加大尾矿库安全监管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治理措施,依法取缔关闭超标排放、未经正规设计和私建的尾矿库。电力监管部门要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国资委要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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