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6月28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称《条例》),解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推进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高度重视,是工伤保险对各类职业人群实现全覆盖、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参保范围,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我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要按此要求,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范围进行确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要尽快纳入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管理。
三、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未列入的用人单位,原则上确定为一类行业类别。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事业单位等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