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医学专家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聘任单位应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条件和工作环境,按时拨付省补经费,同时为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和进修提供必要支撑。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条件、签证、落户、执业资格、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驾照转换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江苏特聘医学专家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额,实行特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特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等。
  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聘任单位负责,于聘期内每个整年时进行。聘任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聘任单位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省卫生厅将撤销其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的称号,解除相应特聘合同,停发并追缴经费。
  特聘期届满考核于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由省卫生厅组织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江苏特聘医学专家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江苏特聘医学专家应凝练主攻方向,开展临床先进技术或医学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尽快掌握本学科核心关键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成为标志性人才,带领和推动本学科发展。
  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或触犯刑律,省卫生厅将撤销其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称号,同时视具体情况追回资助经费或已购置的设备。单位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特聘费管理参照《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规财〔2011〕8号)要求执行,主要用于特聘医学专家的安家和个人补助等。特聘费一次核定,由聘任单位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拨付40%,第三年拨付3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