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1〕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今年开展清理工作,要与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紧密结合,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认真清理不符合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规范性文件,这方面的内容不受规范性文件实施时间和是否有效的限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三)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即2008年1月1日前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责任主体
(一)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负责清理。
(二)县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
(三)县政府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发文文号所属单位)负责,其他部门配合进行清理。
三、清理审查认定原则
(一)对不符合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废止或予以修改;
(二)对于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即2008年1月1日前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到期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