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2012修正)

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
(2004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参加者劝诱、介绍、发展他人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以此牟取利益的;

  (二)组织者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三)参加者不以销售商品的业绩获取收益,而是从其发展的人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参加者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未经批准,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第四条 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综合治理、打防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推销商品(含服务)、发展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财物等违法行为;查处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诈骗、邪教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等犯罪行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