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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七)主动策应南昌市发挥好鄱阳湖生态经济 区的先导区、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争取排污费改环境税在江西试点,并在南昌市先行先试。

  (八)支持建筑产业做强做大,进一步优化服务、公平税负,对南昌市辖区范围重点工程、跨区域工程税收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分别征收和清算,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体现同一地区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公平。与此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掌握税源变动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简化涉税流程,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九)积极培植区域税源,优化税源结构,支持南昌做强做大经济总量,推进集团大企业聚集,为推动南昌大发展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二、提升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水平,落实金融业、文化产业、现代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南昌市建设成为现代区域金融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区、休闲观光度假旅游区和商贸物流城市。

  (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2013年底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十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分别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和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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