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标类信息的发布应当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前期手续内容;
(二)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三)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等;
(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评标方式;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七)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办法及投标截止日期;
(八)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中标信息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二)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
(三)唱标记录;
(四)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七)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八条之外的招标类信息的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