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要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超越资质范围代理、借用资质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
(五)完善管理模式。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便于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
四、确保
《条例》贯彻实施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好具体实施工作,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三)加强检查,扎实推进。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9月30日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