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培训。省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省国资委要组织对省属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二、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是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
《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
《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20日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和监察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出台招标投标政策规定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的意见,确保所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标投标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