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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省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深入学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把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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