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一律不再供应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未使用完的上述收购发票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清缴。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单独装订成册,作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十二、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省统一的部分植物油扣除标准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全省统一的部分植物油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 农产品原料 | 农产品原料单耗数量(吨) |
花生油(每吨) | 花生仁 | 2.520 |
芝麻油(每吨) | 芝麻 | 2.857 |
茶油(每吨) | 茶籽 | 5.815 |
豆油(每吨) | 大豆 | 5.376 |
菜油(每吨) | 菜籽 | 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