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府发〔2009〕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提升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化质量和水平,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2009-2012年)>的通知》(徐府发〔2009〕12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设立区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2009年至2012年,安排不低于10亿元预算资金,用于推进区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2.明确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根据全市九大推进领域的产业布局,确定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为生物医药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确定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关注领域为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领域(简称“3+X”)。
3.鼓励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职工人数在300人及以下,或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能够围绕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区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从产业链上实施对接配套的企业。
二、具体内容
序
号
| 内容
| 申请条件
| 扶持标准
|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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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市级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
| 国务院部委认定获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或市主管部门认定获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
| (1)对经国务院部委认定获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2)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资金匹配,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 区科委、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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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内容
| 申请条件
| 扶持标准
| 主管部门
|
2
| 本区重大项目的扶持资金
| (1)项目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2)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
| 根据项目投资额度,经认定,给予每项资助期不超过2年,资助金额总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资助,特别重大的项目资助金额可达500万元。
| 区科委、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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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投资贷款贴息
| (1)项目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2)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
| 对重点领域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扩大生产规模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经认定,最高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额度50%的贴息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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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务外包扶持奖励
| (1)企业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2)企业从业人数超过200人且上一年度外包服务经营收入500万美元(含)以上
| 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
| 区科委、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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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优先政府采购
| (1)符合《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和产品目录
(2)企业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3)产品和服务符合《区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
| (1)政府采购优先支持符合《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和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服务,并逐步加大首购的广度和力度。
(2)对采购符合《区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的,经认定,给予使用单位目录价格10-20%的补贴。
| 区财政局、区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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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产学研资金扶持
| (1)项目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2)对接研究机构为本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 经认定,每个项目给予立项企业承诺提供给研究机构科研经费的2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前期拨付50%,验收后拨付剩余的50%。
| 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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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各类企业财政补贴
| (1)企业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或属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企业或所配套的企业上一年度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
| (1)新认定的企业根据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由区实得财力部分给予一定的补贴。
(2)原有已认定的重点领域企业,其增量部分比照享受。
| 区科委、区商务委员会、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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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内容
| 申请条件
| 扶持标准
|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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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总部经济补贴
| (1)企业属于跨国公司总部机构或领域内的龙头企业
(2)企业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 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入驻补贴、自用办公的建楼购房贷款补贴或租赁补贴等。
| 区招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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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产业载体的资金扶持
|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或重点领域的产业聚集度70%(含)以上且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园区
| 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载体运营补贴,用于园区的招商引资和功能拓展。
| 区科委、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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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产业链对接配套
| (1)与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实现产业链配套的中小企业
(2)所配套的重大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
| 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助。
| 区科委、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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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运营补贴、资助
| 入驻本区的市级以上重点领域行业协会或业内知名科技中介机构
| (1)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为引进重大项目作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区科委、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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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运行成本补贴
| 企业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 (1)企业新取得ISO20000、ISO27001.CMM/CMMI体系、系统集成等资质的,视资质级别,给予认证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新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等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发生的试制环境、产品检测等费用,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发生的研发环境、软件及系统测试等费用,经认定,给予实际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区科委、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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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内容
| 申请条件
| 扶持标准
|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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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运行成本补贴
| 企业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 (4)对于新获得重要临床批文或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经认定,给予申报费用3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于新获得三期临床等产生重大经济贡献的批文或认证,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获得美国FDA等相关认证的,给予适当奖励。
(5)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合作交流活动,视活动影响大小,经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
| 区科委、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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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仪器设施设备费用资助
| (1)项目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2)所使用的仪器设施设备属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且购置费用在30万元(含)以上
| (1)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使用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使用其他单位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科学仪器设施或专业技术平台,且发生技术服务或设备租赁费用的,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低于15%的支持,区级财政以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区级补贴经费总额最高为20万元。
| 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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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创业投资基金和金融资本投入
| (1)企业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2)投资机构符合《徐汇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条件
| (1)重点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享受徐汇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
(2)对各类资本投资公司(基金)从事重点领域产业化投资、且投资标的注册在本区的,优先参照《徐汇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扶持。
| 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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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兼并重组的扶持补贴
| (1)企业属于《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2)企业在区域内完成兼并重组
| (1)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在兼并重组后的第一年中,年产值增量1亿元(含)以上的,经认定,视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和生物医药企业在兼并重组后的第一年中,年经营收入增量5000万元(含)以上的,视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区科委、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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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内容
| 申请条件
| 扶持标准
|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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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上市的补贴奖励
| (1)企业属于《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2)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
(3)企业已制订具体上市计划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4)企业在本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良好的信用情况
| 在争取上市过程中发生的改制、辅导、申报等费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 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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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核心人员的人才补贴
| (1)企业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2)企业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
| 企业的核心人员(包括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骨干),经认定,优先按照区人才办的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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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引进人才的住房补助
| (1)企业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
(2)引进人才为重点发展领域且符合上海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要求
| 经认定,优先按照区人才办的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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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突出团队奖励
| (1)企业符合《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目录》或园区重点领域产业集聚度70%(含)以上
(2)企业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或园区上一年总产值10亿元(含)以上
| (1)经认定,优先按照区人才办的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
(2)经认定,优先按照区人才办的相关政策给予园区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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