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同级政府公报上全文公布;有条件的,其他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政府公报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制定机关公布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向区档案馆提供正式纸质文本,未在政府公报上登载的,以提供的纸质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清理制度)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应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束,制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包括废止、失效、修改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备)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报送市政府或者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报备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1份;
(五)制定依据1份。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含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过程听取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会议情况、公布情况等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简化程序或者需要自发布之日起不足30日即施行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注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查)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