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各行政执法单位)
2.继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建设。梳理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做到及时更新。完善执法告知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推行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按照《意见》的要求逐一落实六项工作
1.做好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训。区行政学院在两年内组织一轮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下属各执法队伍负责人的依法行政专题培训。
(责任单位:区行政学院)
2.规范委托执法行为。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执法单位和接受委托的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主体、程序。
(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的有关部门)
4.实施分类分步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发生执法缺位、不作为行为。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5.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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