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区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区金融办备案,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变更
融资性担保公司如有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修改章程以及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需报区金融办预审。
区金融办将通过预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核、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终止
1、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报区金融办初审,由区金融办报区联席会议预审,通过后报市金融办。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区金融办报区联席会议,由区联席会议报市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区金融办配合市金融办指导、督促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风险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规程、决策程序、保后监管、风险预警及处置等制度。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