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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徐汇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公安分局、税务分局、工商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法制办等部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区联席会议主要承担职能:一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对注册在本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是负责注册在本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终止的预审;三是促进本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本区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本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区金融办为本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终止的初审以及变更的预审,在市金融办指导下做好注册在本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区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区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

  四、批准程序

  (一)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

  1、在本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主发起人向区金融办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由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区联席会议预审。区联席会议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要求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将预审通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经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书面报请区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区金融办报市金融办进行正式验收。经市金融办正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报区政府预审,并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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