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调委主要负责对事涉本区区域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患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提供医患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三、调解机制
(一)受案范围
区医调委受理医患纠纷的范围:
1.患方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
2.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
对于医患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1.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法院委托调解的除外;
2.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但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终止处理的除外;
3.人民法院对医患纠纷已作出裁判的;
4.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二)调解时限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区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主要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根据医调委的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并及时向医调委提出初步意见。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区医调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不予受理答复。
区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三)调解实施
区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担调查核实、纠纷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督促协议履行和回访当事人等相关工作。
对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或疑难、复杂、重大的医患纠纷,区医调委应当经区医调办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可参考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或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通过调诉对接,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赔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避免矛盾激化,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它法定途径,解决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