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徐府发〔2011〕3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精神,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推动医患纠纷的有效化解,现就本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充分依托大调解的体系优势,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在全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卫生、公安、法院等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队伍建设
(一)建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区法院、信访办、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以及辖区内8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区信访办、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成员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区属二级医院的联络员及部分民营医院的联络员等。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指导、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重大医患纠纷调解方案,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视情况邀请相关第三方社会组织、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二)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