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级职员岗位:在八级职员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二级岗位满5年以上;
(四)八级职员岗位:在九级职员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三级岗位满5年以上;
(五)九级职员岗位:在十级职员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或四级岗位满5年以上;
(六)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现聘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或五级岗位满5年以上。
管理岗位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制定报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七、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按宁委办发〔2009〕53号文件第20条执行。
八、工勤技能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按宁委办发〔2009〕53号文件第21条执行。
九、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符合任职岗位规定的条件及现行的有关规定。
十、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具体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十一、竞聘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与资格审查;
(三)竞聘;
(四)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
(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十二、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破格参加竞聘,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等级聘用及有关问题处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