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助民办博物馆学术研究。
(一)向民办博物馆赠阅《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
(二)民办博物馆专业人员可参加区属公办博物馆举办的业务培训;公办博物馆可为民办博物馆提供专业技术职称申请信息。
(三)民办博物馆招聘专业人才可享受朝阳区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四)有重大学术成果,对朝阳区文博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民办博物馆从业者,可申报朝阳区专业人才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区文化委负责民办博物馆申请扶持资金的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文物局或市文化局设立博物馆的审批文件,以及市民政局的注册证明。
(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大纲。
(六)公益活动项目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和审核程序:
(一)区文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二)朝阳区民办博物馆评审小组进行调研评定并提出意见;
(三)区文化委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博物馆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第十六条 民办博物馆应接受区文化委的指导、监督,定期向区文化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民办博物馆应依法收藏、妥善保管文物,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民办博物馆变更法定代表人、馆名、馆址、章程,终止办馆,应及时报区文化委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如提供虚假信息,区文化委将追回补助资金,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