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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委关于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资助民办博物馆学术研究。
  (一)向民办博物馆赠阅《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
  (二)民办博物馆专业人员可参加区属公办博物馆举办的业务培训;公办博物馆可为民办博物馆提供专业技术职称申请信息。
  (三)民办博物馆招聘专业人才可享受朝阳区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四)有重大学术成果,对朝阳区文博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民办博物馆从业者,可申报朝阳区专业人才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区文化委负责民办博物馆申请扶持资金的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文物局或市文化局设立博物馆的审批文件,以及市民政局的注册证明。
  (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大纲。
  (六)公益活动项目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和审核程序:
  (一)区文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二)朝阳区民办博物馆评审小组进行调研评定并提出意见;
  (三)区文化委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博物馆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第十六条 民办博物馆应接受区文化委的指导、监督,定期向区文化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民办博物馆应依法收藏、妥善保管文物,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民办博物馆变更法定代表人、馆名、馆址、章程,终止办馆,应及时报区文化委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如提供虚假信息,区文化委将追回补助资金,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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