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参与朝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展示工作的。
(二)能体现地方特点,代表朝阳区某一特定历史发展时期的。
(三)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社会反响较好的。
(四)展览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具有较高学术和文化价值的。
(五)被国家、市有关部门授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称号的。
(六)在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评选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的。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区文化委设立朝阳区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项资金,为民办博物馆公共服务提供经费补助。
(一)陈列展览专项补助
对在朝阳区备案的民办博物馆,根据展厅面积、藏品数量、展览规模、展览性质、参观人数,提供陈列展览专项资金补助。
(二)门票收入经费补助
将购买的民办博物馆门票,免费发放给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将每月的第1个星期六设立为朝阳区民办博物馆免费开放日,对在此期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给予经费补助。
(三)公益活动经费补助
对民办博物馆根据藏品特色,针对特殊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经费补助。
(四)专题展览补助
民办博物馆可申办由朝阳区命题的专题展览,并获得相关经费补助。
(五)博物馆备案一次性补助
对在朝阳区备案的民办博物馆,按实际展览面积、藏品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营造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加大民办博物馆在国家级、市级报刊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在朝阳文化网、《朝阳报》开辟民办博物馆专栏,宣传博物馆概况、展览讯息,扩大民办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
(二)将具有旅游服务功能的民办博物馆纳入全区旅游规划,开辟特色旅游专线,积极宣传推介。
(三)编辑制作朝阳区博物馆导览手册,向市民、游客免费发放。
(四)充分发挥民办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功能和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作用,积极组织学生参观学习。
第十条 成立朝阳区博物馆协会,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公办博物馆与民办博物馆之间的馆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