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委关于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文化委制定的《朝阳区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朝阳区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区文化委二O一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朝阳区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和《朝阳区大力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馆址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经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审批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按照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逐步完善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四条 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区文化委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成立由专家、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的朝阳区民办博物馆评审小组,对民办博物馆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扶持或终止补助办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博物馆,能对公众正常开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相应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