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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各级环境保护及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条件或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对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省级、市(州)级和县(市、区)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换。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变更。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和更改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管理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再进行调整。确因国家或省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需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保护区总面积及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不得影响主要保护对象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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