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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论证,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备案。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严格按照《四川省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见附件)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再进行调整。对于具有国际典型意义、特殊科学价值和全球唯一性的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和省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

  四、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管

  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管理,限期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予以清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实施的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履行有关行政审批程序。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自然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规范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

  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理权属争议,落实自然保护区国有土地证、国有林权证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管协议。对跨土地管理权属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权属转换,依法处理遗留问题,理顺管理体制。对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和草地,可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管理。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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