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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医院制剂从10月15日起开始受理,由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文件认真履行上报审核备案手续,对已经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医院制剂,务于9月底前将备案表(附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进行统一编码后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治疗性医院制剂不得使用。对定点医疗机构新申请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按规定审核后,将备案表和评审过程汇报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备案后,各统筹地区再行文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1: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医院制剂总数
  本次申请数量
序号制剂名称分类剂型规格基本用量单价批准文号临床使用年限主要成分功能与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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