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1]71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9号)要求,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治疗性医院制剂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价格标准,愿意将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可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3、治疗性医院制剂价格批复文件;
4、治疗性医院制剂药验报告和说明书;
5、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文件;
6、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下列医院制剂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制剂;
2、用中药饮片及药材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3、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
4、采用《药品目录》规定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配制的;
5、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黄的;
6、与《药品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
7、临床使用不满3年的;
8、其它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剂。
三、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将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目录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医院制剂总数50%的比例。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仅限于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对年终考核取得优秀及其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增加10-20%的医院制剂数量。
四、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治疗性医院制剂的批准条件的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实地考察,对治疗性医院制剂名称、检验报告、批准文号、使用期限、适应症、临床使用及价格等情况进行核查,组织当地有经验的中、西医药和临床医学等专家进行评审,经研究确定治疗性医院制剂名单和数量。
五、已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不得随意改变其名称、剂型、包装等。治疗性医院制剂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有质量问题或严重不良反应的治疗性医院制剂,以及违反价格政策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从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