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四)加快公立中医医院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建好现有省级中医医院,每个市(州)建好1所市(州)级中医医院。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步伐。按照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和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要求,加强省中医医院建设,完成20所市(州)级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制定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土地划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等方面,加大对县级中医医院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中医医院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达到国家标准。

  (五)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快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并达到国家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科室并完成标准化建设,编制内中医药人员应占医药人员总数的20-30%,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医生。乡村医生应掌握中医药技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制定基层中医药绩效考核标准,健全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使用中医药激励保障机制,在职称评定、培训学习等方面向中医药人员倾斜,规范中医药服务,促进基层中医药服务的巩固提高。

  (六)积极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各级中医医院应设立“治未病”科室,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综合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均应积极开展“治未病”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工作,各级疾控、卫生监督执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机构均应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传染病医院设置中医科室,开展中医药防治传染病工作。

  (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中医医疗机构。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按区域卫生规划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办中医馆或中医医院,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形成以公立中医机构为主体,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医医疗服务格局,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