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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税[2010]5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高新局、经济开发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省政府于2010年8月4日以第229号令颁布了《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地方税收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重要行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政策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对宣传解释、政策执行、税源调查、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迅速做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聘请专家辅导、参加或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财税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实施细则及实施办法,研究本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当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达到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科学、规范执法的目的。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要充分利用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这块宣传阵地,同时还应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的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增强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此外,在纳税服务方面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纳税,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摸清税源状况,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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