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十六)加强军地应急救援协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组织,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管理
(十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有应急资源的普查和整合,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实现各类应急资源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十八)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十九)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事发地政府报至省政府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二十)县级以上政府在负责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二十一)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预报预警制度,及时向社会和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二十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信息指挥平台。
生产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调度指挥、监测监控等系统建立应急救援平台,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培训
(二十三)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对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应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