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八)大中型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应急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九)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制订并定期修订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十)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上级部门应急预案,制订并定期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应急演练。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应当经常化。

  (十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十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作用,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本地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中型企业和有关部门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电力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

  (十四)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本系统(领域)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聘请有关专家分类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为救援处置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科学指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