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2〕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指挥
(一)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等构成。
(三)省政府负责全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一领导工作;省辖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工作;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不能有效处置的,报请上一级政府组织处置。
煤矿、油田等大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根据需要可由事发单位负责,事发地政府协助。
(四)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省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应急救援工作组,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五)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可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类型、事故态势和遇险人员情况等,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救援队伍,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有序开展救援,防止衍生次生事故发生。
(六)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所需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解决。
(七)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指导、协助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