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地监管
1.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定期督查制度,省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一次实地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2.对项目用地已报批但无法实施的,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提交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同意后,用地可以调整到当地其他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使用,再按规定程序申请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3.对擅自改变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土地用途进行项目建设的,不予追补,并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附件3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申请(备案)表
创
业
园
基
本
情
况
| 创业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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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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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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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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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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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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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合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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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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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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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开发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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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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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完成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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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入驻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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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入驻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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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安置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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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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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基本情况
| 运营管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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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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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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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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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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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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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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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部
门
|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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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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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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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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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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