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认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创业园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创业园,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对建设规划科学合理,且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拟入驻企业已落实到位的新建创业园,经考察评估,可先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重点建设项目”,待项目建好后再正式命名。
四、创业园的扶持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省级财政在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基础上,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创业园建设。市县政府也应在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基础上,加大创业园的资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国家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
2.建设用地扶持政策。每年从省、市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1000亩以上用于新建或扩建创业园。各地应积极配合做好创业园建设用地的规划利用工作。
3.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凡在创业园内的创业者,初创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合伙经营的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上述贷款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4.创业服务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创业园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社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及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对操作规范、价格优惠、成效显著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5.税费扶持政策。根据赣地税发〔2012〕25号文件精神,创业园内小微企业享受国家和我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考核奖励政策。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对创业环境好、服务质量优、入驻企业多、企业成长快、孵化成功率高的创业园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创业园健康发展。各设区市应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附件2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和《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12〕17号)精神,结合我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布局,科学发展的原则。小微企业创业园用地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紧密结合本地资源、区位和产业优势,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节约用地,集群发展的原则。依托城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或工业楼宇,打造集研发、生产、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场所,大力发展专、精、特、新的小微企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