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创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省中小企业局决定,在全省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基础上,创建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江西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以培育初创企业为主、以提高企业承载量为主、以发展楼宇经济为主”总体要求,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集聚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人口集中的城镇,创建高品质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保姆式”服务,扎实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
创业园是小微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培育创业者,有效降低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创建要遵循如下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把创业园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城乡就业紧密结合起来。
2.整合资源、突出主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通过整合、改造、新建等措施,建设适合当地特点且主业突出的创业园。
3.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建立政策用地扶持、政策资金引导、市场机制调节和各方面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加快创业园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
4.服务配套、讲求实效。建立健全创业园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任务目标。从江西实际出发,县(市、区)重点培育以返乡创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创业园;设区市重点培育以科研创新为主的科技型创业园。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省建成100个创业园,培育企业达10000家以上,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创业孵化体系。
二、创业园的认定标准
1.创业园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服务人员,且经营规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创业园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完善,建立了管理、服务台帐和详细的租金、税费减免台帐;引进了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拥有较完善配套设施,可为企业或职工提供会议、培训、文化娱乐等场所。
3.创业园必须相对集中在一个区域。创业园内企业一般不少于50家;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厂房和办公用房应以四层以上的楼宇为主,建筑密度≥36%,容积率≥1。
4.孵化企业必须是初创的小型微型企业,以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为主,符合当地产业延伸规划,能形成较完整的产业链,产业配套率达80%以上。
三、创业园的申报与认定
1.申报。每年上半年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2)创业园所在县(市、区)政府提交的省级创业园申请报告;
(3)创业园总体规划及建设进度;
(4)有关图表、证照。主要包括:创业园申请(备案)表、入驻企业情况登记表、服务机构统计表以及创业园平面设计规划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运营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创业园工作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5)当地扶持创业园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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