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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委托储运和第三方物流储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另附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下列资料:
  1、医疗器械受托储运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查验正本,留存加盖委托、受托双方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委托储运合同(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合同期限至少应当在一年以上。至少应包括委托储运医疗器械的范围、质量责任、质量记录与数据交换等内容,并附“委托产品目录”)。
  3、本企业储运相关资料(全部委托储运的,提交相关说明文件,可免于提交本企业储运相关资料)。

  附件4.
   江苏省医疗器械受托储运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季度备案表

  企业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受 托

确认号

 

许可证号

 

序 号

委托企业名称

生产/经营

是否含冷链

受托数量

(件)

委托/取消委托

 

 

 

 

 

 

 

 

 

 

 

 

 

 

 

 

 

 

 

 

 

 

 

 


  注:受托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将委托企业名单和已取消委托的企业名单报我局医疗器械处备案(联系人:石玉如,电话:025-83209375(o)信箱:shiyr@jsfda.gov.cn ),同时抄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局。特别报告事项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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