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医院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
(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
(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
(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和项目。
第三十一条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三)在评审周期内市级以上主流媒体相关报导、调查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和项目。
第三十三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十五条 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并报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