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医发〔2012〕2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全省医院评审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评价与监管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
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医院评审工作。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省卫生厅联系人:谭成森,迟蔚蔚
联系电话:0531-67876150,67876153
山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全省医院评审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监管和评审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持续改进医院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 医院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