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人员培训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3.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市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经费补助政策。
(九)医保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享受协议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政策。
四、监督管理
(一)正确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守法经营。
1.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许可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
2.严禁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
3.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4.健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经常性引导和管理。
(二)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水平。
1.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管理医院。
2.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各级医院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范围。
3.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建设发展规划、等级医院创建、改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成本等方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标准。
4.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劳动规章制度。
(三)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责任感。
1.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取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2.积极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主动回馈社会等方面的典型事迹,营造良好发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