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与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同等条件对待。
3.鼓励医师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多点执业。
(五)土地政策。
1.只要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地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2.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申报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
(六)价格政策。
1.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普通耗材(非植入人体)、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2.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价格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七)税收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4.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3年免税期满后,对需要继续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八)财政补偿。
1.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其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使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按照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