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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进一步促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区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策公平、统筹规划、平等准入、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优化发展环境,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强做大,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错位经营,优势互补,形成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良好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逐步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补充,多种形式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新格局。到2015年,力争使我区非公立医疗机构数和床位数分别达到全区总量的30%和15%,实际门诊和住院服务量分别达到全区总量的35%左右和1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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