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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残疾诊断和健康检查定点机构

  1.上海市卫生局指定下列单位为本市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

  视力残疾指定机构: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

  听力残疾诊断机构: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智力残疾及社会适应能力诊断机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

  肢体残疾(脑瘫/非脑瘫)诊断机构: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

  语言残疾诊断机构: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

  精神残疾(自闭症/非自闭症)诊断机构:自闭症--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非自闭症--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其他残疾诊断机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

  2.上海市卫生局指定下列单位为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

  (四)工作流程

  1.入学申请

  各特教机构根据前来报名入学儿童的情况确定需要进行入学前健康评估的内容,按照残疾诊断和健康检查对口单位填写《入学健康评估通知书》(附件3)并向家长发放,督促家长在指定时间内凭《入学健康评估通知书》带领孩子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诊断和入学健康检查(如该儿童在一年内已在定点医院进行过残疾诊断的,则不需再进行残疾诊断),同时填写《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需求统计表》(附件4)于6月下旬报区县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区县特教指导中心汇总本区县相关统计表后于6月底前报送上海市儿童保健所。

  2.入学前残疾诊断和健康评估

  上海市儿童保健所根据各区县特教指导中心报送的统计报表,将残疾儿童名单及时下达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各开展残疾诊断和健康检查的指定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诊断和健康检查工作。残疾诊断机构应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同时指定专人收集《入学健康评估通知书》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填写统计报表并于每年7月20日前报送市儿童保健所;被诊断为残疾的儿童在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该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并向残疾儿童家长发放《告家长书》(附件5),告知其按规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全面健康医学评估,并指定专人收集残疾儿童的残疾诊断报告等材料并填写统计报表,于7月20日前一并报送市儿童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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