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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第二批新材料产业专项的通知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材料研发及生产企业,且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及深圳市新材料产业相关规划。
  (三)项目符合重点领域要求。
  (四)项目采用的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五)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六)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八)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四、申报材料
  在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单位须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市发改委)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信息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55.30:8000。完成在线申报后,应通过该系统打印以下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市发改委:
  (一)《深圳市新材料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七份,胶装成册),其中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附件(胶装成册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装订,含有原件的请在封面标明“原件”字样):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批准文件;
  3.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7.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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