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筹推进医改相关领域改革。
1.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 “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重点做好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2.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认真贯彻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全面深化中医药改革。加强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均要设立中医医院,将中医医院建设成为区域内中医医疗、保健、科研和教学中心。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到2015年,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面要达到100%。构建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要设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科室,每个县(市)要建立 “治未病”基地。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
提高中医医院急诊急救、传染病防治能力,开展重大疾病中医药临床防治工作,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 “真中医”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中医药高级人才、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农村和社区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培养。
3.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落实社会办医机构在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
4.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
5.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药品监督执法体系和全程监管体制,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实行药品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实现药品全程动态监管,定期发布药品质量报告。完成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修订工作并发布实施。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扩大监管范围,强化对医疗行为、抗生素滥用等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实效,加快政策制度化、管理法制化进程。健全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开等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档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实行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