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通知
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各单位,各区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
现将《第二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3月10日
第二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学习实践活动的有关环节问题
1、新区第二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主要是哪些?
新区第二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是除参加新区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单位外的其他所有单位,主要是:区直属国有企业、社区(街道)、镇、内联党工委,社工委系统所属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企工委系统所属“两新”组织党组织,社团民非综合党委、外高桥保税区综合党委、律师党委等。
2、新区第二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是否都需要起草《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新区第二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区直属国有企业、社区(街道)、镇,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内联党工委,开发区综合党委,社团民非综合党委、律师党委,由由集团公司党委、广洋集团公司党委,需要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各单位所属党组织是否需要制定《工作计划》,由各单位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新区第二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的实践载体是否需要分别确定?
新区第二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可紧扣新区实践载体的主题,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目标,但要注意;语言要概括、精练;要注重实质内容、体现特色,不强求形式。
需确定具体工作目标的单位是:区直属国有企业、社区(街道)、镇、内联党工委,开发区综合党委,社团民非综合党委、律师党委,由由集团公司党委、广洋集团公司党委。
各单位所属党组织是否需要确定具体工作目标,由各单位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新区第二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工作机构如何设置?
各单位工作机构的设置,在确保活动计划安排、办文办会、信息报送、指导协调等相关职责全覆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单位情况灵活处理,不必和新区一一对应。
5、新区第二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动员大会、专题研讨班、培训工作会议如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