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函查。根据财政部要求及监管工作需要,广东专员办可以将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有关事项制成表格等,通过发函的形式送达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填列,并将填列结果反馈给广东专员办。广东专员办若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可以责成预算单位自查自纠,预算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报送广东专员办。
(六)专题会议。建立定期召集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集中开会的会议制度,包括每年3月召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报会和上年度监督情况通报会、每年7月召开上半年预算执行进度汇报会,督促预算执行效率和质量。
(七)情况通报。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者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加强管理的好方式好方法,广东专员办通过简报形式在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表扬,促使各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能相互学习或引以为鉴,找差距,堵漏洞,促管理。
第十一条 现场监管。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年度工作重点和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广东专员办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一)实地走访。有必要实地了解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有关情况,或者跟踪督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时,可采取主动到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实地走访的方式开展监管。
(二)现场调查。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或在开展专项检查前,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综合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开展现场检查等做好基础工作。
(三)现场核查。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疑点、问题或重大事项,或财政部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监管事项,应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四)专项检查。根据财政部年度检查任务和工作重点,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专题调研。广东专员办可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和监督工作需要,就有关情况到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并将调研结果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资料报送
第十二条 为了有效实行非现场监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报备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有关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 基本情况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随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十四条 预算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中央部门“一上”预算报表》和《中央部门“二上”预算报表》及报表说明,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二)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三)上级部门下达的当年预算调整批复或《下达XXXX经费预算的通知》,在收到批复或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四)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五)《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见附表二),一年应报送三次,其中,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执行情况,7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1-6月份执行情况,10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1-9月执行情况;
(六)《XX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第十五条 资产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有关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报告或情况备案,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二)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的批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抄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报告,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二)《政府采购预算》及说明,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三)政府采购变更批复,在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抄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和票据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出台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复印件报送广东专员办备案,本《实施细则》执行后出台的,在征缴期限终了后20日内报送文件复印件;
(二)《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在征缴期限终了后20日内报送广东专员办;
(三)票据,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监管部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或检查结论,在收到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二)重大财政财务事项,在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三)《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表》(见附表三),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专员办。
第十九条 国库直接支付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按照财政部及广东专员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按照财政部及广东专员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津贴补贴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发放津贴补贴的标准或依据文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制定的有关预算、资产、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票据、财务会计、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等财政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应报送广东专员办备案,其中,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制定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本实施细则实行后制定的,在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上述材料的报送范围是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本级及所属全部独立核算单位,除涉及审核审批事项的由申请单位报送外,其余材料由中央驻粤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收集报送,报表报送的口径为全辖汇总及汇总报表所含的所有独立核算单位报表及分析说明,驻粤如无二级预算单位的,由三级预算单位(或驻粤最高级次的预算单位)负责报送;报送形式除已注明报送有关复印件外,其余均为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各一份。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资料报送要求,将2011年度和2012年上半年的相关资料报送广东专员办。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广东专员办应依法监管,突出服务,提高效率。
(一)依法监管。广东专员办开展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应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要求,依法严肃处理查出的问题,督促其及时纠正整改并跟踪反馈。
(二)突出服务。广东专员办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既要严格监管,又要热情服务,把优质服务和务实作风贯穿于监管工作的始终,要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帮助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反映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财务业务工作的需要和自愿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适时组织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行财政财务业务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和交流,以提高财政财务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监管工作中采集的数据及上报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广东专员办要及时向财政部上报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发现的重大问题,每半年要向财政部上报一次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进一步做好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