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2]55号)
中央驻粤各预算单位: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广东专员办,其全称是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是指中央驻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各级预算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综合财政监管,是一种新的财政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的监管,形成综合监管机制和整体合力,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促进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综合财政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财政部财政改革与发展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着力构建“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规范高效”的综合财政监管机制,促进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一步规范预算、资产、财务等财政事项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综合财政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监督管理与强化服务相结合。广东专员办开展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财政业务优势,以及连接中央财政与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指导和服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提高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及时反映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促进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加强财政管理。
(二)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广东专员办开展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应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非现场监管实现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监管范围的全覆盖,通过现场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广东专员办要通过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审核审批、约请谈话、专项函查、专题会议、情况通报等方法,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健全和完善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不断提高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预算与资产财务监管相结合。预算监管是综合财政监管的核心,资产财务监管是综合财政监管的基础,两者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广东专员办要在全面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管理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预决算审核、财务检查等监管手段,加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等的监管,提高其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规范其资产管理、财务核算与会计报告行为。
第二章 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实施监管。
第五条 预算监管。
(一)通过采集、分析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督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严格执行预算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财政部已授权专员办开展预决算审核的单位,严格按照现行的授权文件继续执行。
(二)按照财政部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做好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督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及时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等,反映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 资产监管。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控,全面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安全。
第七条 财务监管。
(一)加强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财会人员信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等的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并加强财务会计事项的专项检查。
(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做好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规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其他财政监管事项。
(一)非税收入监管。建立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及缴库情况报备制度,强化对非税收入缴库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
(二)财政票据监管。强化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票据监管,按照财政部授权做好其票据年度审验、核销等监管工作。
(三)津贴补贴监管。根据国家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中央驻粤行政单位执行津贴补贴政策情况开展监管。
(四)收入分配监管。对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反映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督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三章 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广东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应结合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等,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条 非现场监管。广东专员办主要通过信息采集、资料分析、审核审批、约请谈话、专项函查、专题会议、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
(一)信息采集。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和财政部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充分应用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报备的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财务信息,按照“科学规范、分类归档、及时更新、方便查询”的原则,建立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管理基础信息库和资料台账。
(二)资料分析。通过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事项具体数据的综合分析,关注有关财政财务指标异常变动情况,实现持续性的动态监控。既包括对人员经费情况、项目经费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变动情况等具体事项的分析,也包括对整体财务状况、资产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今后发展趋势等总体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审核审批。对日常审核审批事项,如预决算审核、财政直接支付审核、银行账户审核及固定资产变动核准等,按照现有的相关法规制度执行,建立资料台账。
(四)约请谈话。对数据分析中发现的以及其他渠道掌握的疑点或尚未达到处理处罚条件的问题,通过约请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消除问题隐患。约请谈话可采取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方式进行。个别约谈是指向一个基层单位了解情况、核实疑点、督促整改的约请谈话。集体约谈是指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同时进行约请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