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改委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建设标准等对委托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投资规模。开发建设企业结合开发建设资金筹措情况自行制定偿债计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投资规模和融资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核、备案。项目建成后按规定需由本级政府回购的,回购资金的申请、审核、使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债务资金监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为用款单位,由区财政配合相关银行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监管。政府融资平台应积极配合政府与金融机构做好融资工作,融资资金纳入政府统筹使用范围,划转到相应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债务偿还)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举借政府性债务时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其中,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法人为最终债务人;为上级政府投资项目配对的项目融资,相关区级主管部门为最终债务人。土地储备项目,区土地储备中心为最终债务人。委托开发项目,相关委托部门为最终债务人。
政府融资平台及其他融资主体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履行偿债合同。涉及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跟踪偿还情况。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由区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根据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期限结构,编制偿债计划,结合年初预算及超收财力,合理安排年度偿债准备金用于还本付息,确保债务及利息的按时偿付。
区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按债务余额1%的比例提取偿债基金,用于弥补偿债准备金不足,防范债务风险。
第九条 (预警机制)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相适应,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当债务风险为较高以上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出债务预警,原则上下年度不再新增债务,新增融资建设项目暂缓实施;确需举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区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