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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相适应,按照“举债适度、程序规范、责任明确、风险可控”的总体要求,本区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根据政府性债务的用途,按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委托开发项目等进行分类计划管理。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本区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重大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含为上级政府投资项目配对)和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益性文化体育、社区公共服务等基本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授权的政府融资平台为融资主体;土地储备项目,包括土地储备、土地前期及基础性开发等项目,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为融资主体;委托开发项目由受托开发单位为融资主体。

  第六条 (债务举借)

  1、政府投资项目

  区发改委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可用建设财力规模、政府投资项目需求情况,以及政府融资平台的举债能力,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计划,提出融资规模和融资建设项目的建议并报联席会议同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通过的融资规模和融资建设项目,结合项目建设条件由区发改委按权限负责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融资建设项目的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年度融资规模确需新增或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土地储备项目

  区规土局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可用建设财力规模和土地储备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项目和收储资金计划,提出融资规模和融资收储项目的建议报联席会议同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区人代会通过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收储项目,由区规土局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

  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融资规模,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并结合地块推进情况执行。区土地储备中心落实收储资金后可委托相关企业实施前期及基础性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委托开发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融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融资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3、委托开发项目

  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功能区域开发等项目,可通过市场途径委托企业筹资建设,原则上采用项目资金自身平衡机制,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再投入财政性资金。项目建成后,根据委托合同,由本级政府回购或用适当方式保障项目保本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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